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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疫!合肥警方发布《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法律后果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2.04.08    新闻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   浏览次数:

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法律后果明白纸

      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与局部爆发态势,我市疫情防控任务仍然艰巨、复杂,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运行,帮助广大市民全面了解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编制了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法律后果明白纸。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场所)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管理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8.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拒不执行或者配合封控、封闭管理,违反规定擅自外出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 隐瞒病情、未按照规定报备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组织、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违反规定,应当暂停营业的饭店、洗浴等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或者擅自举办、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展览展销、培训等活动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伪造、变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管理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5.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6.居民和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7.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

      18.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19.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0.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21.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责令改正,处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22.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3.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7.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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